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21202100817號
當事人:上海新泉鑄件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117X0783928XL
地址:松江區泖港鎮新波路517弄29號1幢一層-A
法定代表人:蔡石才
2021年10月27日,我局對你單位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并發出《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書》,你單位未按《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調查詢問書》要求報送書面材料。2021年12月2日,我局對你單位下達《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按《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整改。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1)調查詢問書;(2)調查筆錄;(3)責令改正通知書等。
上述行為違反了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
根據國務院《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及《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勞動保障監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規定》之規定,本機關現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決定:
對你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未按《上海市勞動保障監察責令改正通知書》要求整改的行為,處以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元整(15000.00元)。
你單位應于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帶本決定書,將罰款交至本市工商銀行或者建設銀行。逾期繳納罰款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本市正在進行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市(區)政府各部門被復議案件統一由市(區)人民政府辦理。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理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松江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6個月內直接向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海市松江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