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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已受理申請人張學彬與你單位的勞動爭議案,本會已依法缺席處理,因你單位未按規定參加仲裁活動且無法向你單位送達仲裁文書,依照《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松勞人仲(2022)辦字第3569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內容如下:
對申請人張學彬的請求事項不予支持。
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本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申請人不服本裁決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申請人不服本裁決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